嘉兴一名男子饮酒驾车撞人逃逸,事后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提起诉讼。4月20日,记者从浙江海盐县法院获悉,该院一审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近日由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驳回潘某伟的上诉。
2020年3月某日凌晨,潘某伟饮酒后驾车,与行人焦某碰撞,弃车逃逸,次日投案并接受酒精呼气检测,结果为0,此时距事故已十几个小时。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潘某伟赔偿家属180余万元。当年7月,潘某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。潘某伟在赔偿家属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,被以“存在酒驾逃逸,不排除醉驾可能”拒绝。根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二条,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2021年8月,潘某伟向海盐法院起诉,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负赔偿责任。法院审理认为,潘某伟事发时是否醉驾,是判断保险公司可否免于赔偿的重要依据。潘某伟事前存在饮酒行为,事后又存在逃逸行为,其逃逸行为直接导致无法确定事发时他是否醉驾,对此,潘某伟本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潘某伟辩称逃逸是为了让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,但当时警方已联系他作调查,肇事已经暴露,在此情形下仍然逃逸回家,过了十几个小时才投案。结合潘某伟有关饮酒的事实陈述,他为掩盖醉驾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而逃逸的动机明显。综上,法院一审驳回潘某伟诉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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